第6章 卿本佳人,奈何做贼

法庭辩论开始。

原告方面先发言,就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陈述意见。

救助局的代理律师说:“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发当时,嘉达油轮主动向我方求援。因情况紧急,双方通过邮件约定救援方式和费率,并明确自救援船只出发开始计时收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电子邮件亦视为书面形式,且其内容符合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此后,我方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油轮成功脱浅,安全靠泊维修,总耗时长达六天,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额报酬。”

老律师虽然一口广普,听着略费劲,但逻辑清晰,有理有据。

陆菲听他说完,觉得庭审进行到这里差不多就该结束了。既然双方约定白纸黑字,一方干活,另一方付钱,天经地义。更何况还是救援性质的服务,人家救了你,你不千恩万谢倒也罢了,至少把钱付了呗。

但该走的程序还是得走,她看向被告方的小朋友代理人,甚至带着一丝不忍。

身披黑袍的叶行看起来更加孤冷,他略倾身,调整了一下话筒,不急不慢地开口:“船东方面对合同的订立,及其中约定的救援方式和费率均无异议……”

陆菲以为他又要像法庭调查阶段那样滑跪了,但就在这个时候,他说了一个“但是”。

“但是,”叶行说,“在驳船转运部分原油后,恰逢涨潮,嘉达油轮随水位升高脱浅。此时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此后嘉达油轮自行驶离,救助局也并未进行合同约定的拖带作业,如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费率计费,对于船东一方显失公平。我方当时以及事后曾多次尝试与救助局重新协商,遗憾未能达成一致,请求法庭结合实际情况,裁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重新计算救援费用。”

陆菲在航校的专业课上学过一点海商法的基础,此外也上过民法的公共课,这时候听得半懂不懂,完全没想到还有“情势变更”这个点,只觉他说得好像有几分道理,其实却又是为了讨价还价的诡辩。

对庭双方早经过几次调解,救助局方面并不意外。于凯已在神游,可能只有她着急,就想听对面老律师如何还击。

老律师不负她望,说:“嘉达油轮之所以能够脱浅,是因为救助局的驳船履行了转运原油的合同义务。此后虽未进行拖拽作业,但因事故船载脱浅后存在船体破裂的风险,我方拖轮全程护航,并派遣潜水队携带水下探查设备实时监控,救援队携带围油栏等应对原油泄露的装备现场待命,直至事故船安全靠泊维修。最终达成的合同目的不变,产生的设备运营成本和人员开支也并不比原救援方案少,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额报酬。”

叶行却又道:“救助局作为国家设立的专业救助单位,其职责核心是保障海上安全、防止海洋污染。其进行的护航、监控、待命等行为,是履行其法定行政职责和公益使命的一部分。我方船只实际也并未发生原油泄漏、污染海洋的情形。若救助局将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监控、预防性守护行为全部纳入商业化收费,无异于将公共安全责任变相转嫁给个别商业主体。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这番话,他仍是带着那种沉着的,几分超脱的态度说出来的。

陆菲却已目瞪口呆,她在航校的专业课上听过不少油轮泄漏的案例,知道那是多大的灾难。如果真的发生,船东也将面对巨额赔偿,相关人等还要负上刑事责任。

事发当时,嘉达油轮向救助局求救,必定想到过这种可能的结果。此后从脱浅到安全靠泊的整个过程,他们享受了救助局提供的救援、护航和监控,规避了巨大的风险。即使真的发生泄漏,旁边有人有设备,马上可以控制污染范围,费用和责任都是可控的。结果等到脱险,他们翻脸不认人。

此时再看叶行,她只觉错愕。讨生活不能挑案子,她是理解的,但何至于做到这一步?她甚至难以想象,一张好看的脸,怎么能说出这么不要脸的话来?

老律师的回应也确实跟她想的差不多:“我方是事业单位,但出动大型专业船舶和设备会产生巨大的运营成本、能源消耗和人员开支。这些预防性措施是针对贵方特定危险的专属投入,保障的是贵方特定的财产利益,而非一般性的海上巡逻。占用我方有限的专业救助资源,理应对产生的成本进行补偿。公益属性不等于免费服务,否则国家财政和纳税人不堪重负,最终损害的是公共救助能力本身。”

陆菲在心里为老律师喝彩,要不是法庭纪律禁止鼓掌,她就真的鼓掌了,还要喊一句:说得好,打他的脸。

叶行那边却也由此转进,态度还是淡淡的,说:“我方认可救助局的付出,也并非不愿意付费,而是希望法庭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公平的原则,裁定一个更加合适的收费标准。”

那这个收费标准是多少呢?陆菲暗暗抬杠。

就像是回答她的问题,叶行开始算账:“我国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缔约国,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海难救援应当遵守国际通行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按获救财产的价值为基础计算。”

陆菲一下猜到他打的算盘,她看到过事故船,那是艘阿芙拉型的小油轮,而且船龄好几十年,真要估值的话,可能就剩卖废钢的钱了。如果按“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算出来的金额估计比按时计费要低,而且那船上运的原油可比船本身贵多了,既然按价计费,船东事后向货主分摊救援费用,自己承担的部分也更少。

她以为他这还是在讨价还价,却没想到接下来的发展竟然不止这一点。

原告那位救助局的领导忍不住开口提醒:“你们那艘船上装了六万吨的原油,一旦泄漏后果不堪设想。我们的救助行为不光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还有不可估量的环境意义。所以虽然投入高额成本,同时承担巨大的风险,我们还是本着海难救助精神,把生的希望留给别人,把屎的危险留给寄几……”

领导可能是气坏了,一通激情输出,但普通话也真是令人着急,以至于他在原告席位上痛心疾首,旁听席上还有人偷笑出声。

法官提醒注意法庭秩序,老律师也赶紧做手势阻拦,领导刹不住车说了最后一句:“……我局成立至今,经历多少起救助案例,仅此一次需要提起诉讼才能收到费用!”

陆菲心里默默填写下文,我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而叶行只是听着,仿佛与己无关。待那边骂停当,他经法官允许才缓缓开口:“我方申请追加货主为第三人。”

法官看他一眼,说:“被告代理人,你方曾在答辩期间提出过此项申请,当时以货主非合同相关方为由驳回了,一事不再议,你清楚吗?”

叶行回答:“是的,我方清楚,再次提出申请是因为庭审中出现的全新情况。”

法官示意他说出理由。

他于是继续:“本案涉及的救援费用符合‘共同海损’的定义,根据海商法百年来的‘公平分摊’原则,须由船、货双方按获救价值比例分摊,而不应仅由船东一方单独承担。如果法庭认可原合同变更,按照‘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以所有获救财产总价为基础重新计算费用,那货主将成为本案最大的利益相关方。

“原告方也在庭审中反复强调,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环境角度出发,船上装载的六万吨原油是救助局为此次救援投入巨大成本的关键。

“基于以上两点,我方再次申请追加货主为第三人。”

老律师当即提出异议,说:“这是对法律关系的严重误读。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是变更,而不是解除。涉案救助合同由救助局与船东签订,索要报酬的依据也是这份双边合同。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货主并非合同签约方,我方无权也无义务向货主索取报酬。船东支付全部款项后,能否以及如何向货主追偿,是船东与货主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与我方无关,船东不能以此对抗对我方的付款义务。”

叶行并未与他争辩,直接上价值:“嘉达海运是一家创立于上海,注册在香港,历史超过百年,业务遍及全球的国际海运公司,涉事油轮船旗国巴拿马。我方相信本案的意义不止个案本身,还关系到全球航运业者对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海事审判公信力的评价,是一味支持地方单位的诉求,还是尊重国际惯例、航海实践,维护各类海事主体的利益,创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话到此处,他向法官轻轻点头,示意发言完毕,连这个小小的动作都显得风度翩翩。

不是小案,法官听完双方陈述,并未当庭表态,只是宣布了休庭,进行合议讨论再作出同意或者驳回的裁定。

旁听席上的人三两站起来,于凯盹着了刚醒,左右看看问:“怎么了?结束了?谁输谁赢?”

陆菲也有一瞬的迷茫,心里是同样的问题,就这么结束了?谁输谁赢?

她起身跟着其他人往外走,其中几个似乎是业内人士,正小声评价:

“绝,追加第三人可不是吃席加把椅子。重新答辩,提交证据,再加上调解,这笔钱又能拖着不给了。”

“知道货主是谁不?中石化,拉上央企了。”

“年纪轻轻,厉害啊……”

几个人不约而同地回头朝被告席位望去。

陆菲这才领会其中奥义,也转头看过那里,见叶行已经站起来,正不紧不慢地收拾着资料和电脑,那双手还是像她初见时一样漂亮,微低着头,眉宇英俊。

那一刻,陆菲涌起一种混杂着佩服和鄙夷的复杂情绪,在心里说,卿本佳人,奈何做贼。